中国·海南旅游消费价格指数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3号),根据《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操作指南(试行)》(发改办价格〔2021〕775号)的通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认真自查。经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中国·海南旅游消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海南省价格监测中心是独立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商品或服务市场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并对外声明接受监督;有合法稳定的价格信息来源,数据涉及全省18个市县31名采报价员199家监测点1078个代表品;该项工作通过项目外包形式开展,中心与项目服务机构已签订合同,项目服务机构与采报价员也有规范的协议及相关材料文档;有必备的组织架构,设有专门价格指数科室进行管理,科室人员6人,分析团队3人,办公设施设备齐全;有完备的内部控制流程以及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为了从数据的采集到发布整个过程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先后制定了《海南旅游消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海南重要商品和服务监测报告制度》等,进一步明确旅游价格信息采集、审核、上报发布及其他各环节的操作规程和责任。
二、中国·海南旅游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案具有完整性和科学性。价格指数的编制背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国家战略后,我委向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提出了编制海南旅游消费价格指数的初步构想,并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大力支持。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340号),确定海南作为先行试验区,牵头四川、云南等省编制旅游消费价格指数。《海南旅游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案》,是指数编制发布可复制的、标准的工作思路和编制发布方法。方案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统计模型法、社会调查法(问卷调查和访问调查)、焦点小组访谈和德尔菲法等方法编制,通过大量实地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以吃、住、行、游、购、娱、特色旅游七大旅游要素作为指数主体框架结构,并根据海南旅游特色,将202种具有海南旅游代表性的服务和商品作为代表品纳入监测,运用拉斯派雷斯(Laspeyres)指数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方案通过国家发改委专家评审,科学性、可行性得以验证。评审验收后,结我委合海南全域旅游创建、海南自贸区(港)建设中旅游新业态内容对方案进行不断调整完善。
三、中国·海南旅游消费价格指数能够清晰界定所反映的对象和范围,名称具有规范性。2012年初以来,我委便将编制海南TPI工作摆在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助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的战略高度,将其纳入重点工作来抓。2013年海南TPI编制工作列入海南省重点工作责任事项之一,连续在2013年、2014年省政府报告中提及。2013年5月海南TPI主体方案编制、旅游价格监测体系建立、软件系统研发等工作完成,6月进入试运行阶段,9月初试行对外发布,2014年1月顺利通过国家评审验收,4月建立旅游指数价格分析预测机制,9月完成海南TPI专家库组建,2019年7月纳入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案例(第四批)。2014年以来,我委通过海南TPI发布平台(网址:www.tourpi.org)及社会媒体,定期发布海南TPI周报、月报、年报及指数数据,及时、清晰地反映旅游消费七大要素的价格变化趋势,详细、准确地反映海南旅游市场的变动情况。
四、中国·海南旅游消费价格指数具备发布的透明性和完整性。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公开发布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在网站主业标有各采价单位信息均是公开;能够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公开发布价格指数最新值的简要计算基础和过程,包括价格信息采集点的数量、样本量、价格的范围和平均值, 计算价格指数时使用的每种数据形式的百分比,以及主观判断的使用情况等;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设立公开发布利益相关方的投诉受理渠道和处理机制;就利益相关方的投诉,能够及时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并以适当形式发布;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公开发布价格指数年度自我评估结果。
五、中国·海南旅游消费价格指数运行维护具备严谨性和规范性。对已发布的价格指数,若存在错误,能够做到及时发现,第一时间纠正;对所涉及的价格信息、工作人员信息、主观判断 依据和结果、离群值或可疑交易排除等所有信息全部归档;归档信息保存已超过3年;严格按照内部控制流程对价格指数行为进行内部审查,对价格指数履行审核和授权发布程序。
六、中国·海南旅游消费价格指数的自我评估具备完整性。每年第一季度能够按时对上年度价格指数开展自我评估;自我评估内容完整,包括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条件、 编制方案调整和执行情况、价格指数发布和信息披露情况、运行维护的规范性和独立性情况等。
七、中国·海南旅游消费价格指数未进行转让与终止,且有相应的转让与终止规范流程。
八、中国·海南旅游消费价格指数运行期间无严重违规事项。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编造发布虚假价格指数的情形;不存在操纵价格指数的情形;不存在利用价格指数组织相关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情形;不存在伪造、编造归档文件、评估报告的情形;不存在不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的情形;不存在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及其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商品和服务市场的交易;不存在与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不当利益交换的情形;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及地方相关办法和规定的其他行为。